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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就餐被狗咬伤 犬主难寻店主担责
发布时间:2012-09-05 10:06:54


     本网讯(通讯员 李国红)   与同学在酒店聚餐时,突然被一条狗咬伤小腿,在找寻狗主人未果后,一怒之下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月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酒店主赔偿伤者刘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540元。

    2012年7月24日晚上,原告刘某与高中同学相约来到被告新干某酒店用餐。就餐时,一条狗突然窜出咬住刘某小腿不放,一同聚会的同学见状急忙将狗赶出了酒店。刘某被咬后,立即与同学一起打听狗的主人,但均未果。之后,刘某到医院进行包扎治疗后,又到卫生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先后花费1200余元。事后,刘某认为其在酒店就餐,酒店没有给其提供安全场所,店主应承担责任,于是找到酒店店主索赔。商议无果后,刘某将酒店店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酒店作为经营服务单位,没有给消费者提供一个有安全保障的场所,造成原告的伤害,酒店主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原告在酒店被狗咬伤的整个事件中,店主店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在狗主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故其应在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范围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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