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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擅自转让承租房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10 10:26:46


     本网讯(通讯员 陈际伟 唐艳)   谢某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非但没有赚到便宜,却为此承担了巨额赔偿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原告蒋某诉被告谢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事情的起因,原于一份租赁合同。2011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滨江路的房屋出租给原告蒋某扩大经营使用,租期为7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谢某支付了保证金、租金、门面转让费等共计294000元。在征得被告谢某同意后,原告蒋某于2011年12月24日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对经营所需的设备进行了采购,装修的日子就这样一天一天的过去。然而,2012年3月23日的一则通知,打破了这一切的平静,此时蒋某才知,自己所承租的房屋是存在产权纠纷的,并非被告谢某所有,而是另有其人,现真正的房主蒋小某要求原告蒋某搬出房屋。蒋小某并将大门上锁,致使原告蒋某无法继续经营。这时,蒋某犯难了,如果搬出房屋就意味着自己前期投入将付诸东流。因为自己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房屋装修及购买营业所需的设备中损失多达几十万元,所以原告为保障其自已的合法权益,遂将谢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是被告,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签订合同后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追认,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权出租,其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被告。原告在知道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时,并未扩大其损失,原告为减少损失,尽可能退掉了部分已订购的物品,因此,被告理应返还因《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门面转让费、保证金、房屋租金给原告,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无法经营还应赔偿原告房屋装修、物品的购置、定金的支付等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谢某返还给原告蒋某门面转让费120000元、保证金30000元、房屋租金144000元,合计2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交款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之日止)。赔偿原告蒋某房屋装修损失619872.46元,鉴定费损失12000元。空调货款损失32950元,毛巾货款损失24978元,订购沙发、蒸汽房、窗帘定金损失13658元。由原告蒋某退还空调及毛巾给被告谢某。驳回原告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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