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聂芳)
因房价飙涨太诱人,被告卖房后三年又反悔。9月7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万某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万某、黄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原告刘某与被告万某系同学关系,2009年9月,原告刘某向被告万某提出要购买其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的一套房屋,双方商定房款为75000元,9月12日,原告先支付了房款50000元,同年11月3日,原告付清了剩余房款25000元,万某出具了收条一份,因被告万某妻子黄某不在场,万某在收款人一栏代签了黄某的名字。此外,万某还将房产证及水、电费的存折交给了原告。原告考虑过户费用问题一直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2011年5月,被告万某以办理户口迁移为由从原告处拿回了房产证,之后告知原告,其妻子黄某不同意出卖房屋。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万某所有的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该套房屋系被告万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万某、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万某一人,原告与万某商定购买该房的行为应属善意,双方口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万某收取了原告的购房款,并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付给原告,之后近三年,被告黄某未对此提出异议,考虑二被告夫妻关系并无异常,且黄某的父母也居住在该房楼上,应当认定被告黄某对该房出售的情况是知情的,其以不知房屋被出卖为由反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该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