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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一开发商一房二卖遭业主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19 10:06:22


     本网讯(通讯员 张时兵)   开发商在收了一业主彭程7.1万元定金后,又将此房卖与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业主彭程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院。9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彭程购房款7.1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7.1万元。

    2007年2月15日,原告彭程与被告吉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认购协议,认购该公司开发的泛华国际购物广场南栋二楼2187号房,约定房屋位置、面积等,并交纳了诚意金7.1万元。2007年9月28日,经双方协商,原告认购房屋位置变更为泛华国际购物广场A区二楼1618房,被告承诺以最优惠价格处理,原来2187号房认购书作废。后被告吉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将泛华国际购物广场A区二楼1618房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知情后,屡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无奈将被告吉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庭审中,被告吉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原告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才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原告给付的7.1万元诚意金及利息被告愿意退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彭程与被告吉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其协议中规定了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面积和分摊面积,并缴纳了主要购房款,内容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被告吉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经营交易活动。在房屋出售给原告彭程后,又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并为第三人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7.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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