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买房子买了九年未过户,买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廖某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03年3月1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协商好,被告廖某把房子卖给原告张某,于是,原告张某当天就给付了全部房款给廖某,双方约定于次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3月18日,张某与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了住房面积、购房价格、付款方式、办理过户的相关要求等。双方约定“由廖某承担购房前应办理的一切手续,若乙方付款后,出现房屋所有权等纠纷(费用)由甲方负担。”协议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名及两个见证人的签字。协议签订后,廖某就把房屋交付给了张某使用至今,也把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给了张某,但是房产证的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人还是被告廖某。由于廖某一直在上海居住,也由于种种原因,至今都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廖某作为房屋的出卖方,有义务协助作为房屋购买方的原告张某办理所出售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廖某至今未协助原告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成功,故廖某应当协助原告张某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