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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粗心不办过户 登记他人被诉腾房
发布时间:2012-09-24 10:21:29


     本网讯(通讯员 熊红卫)   买房后长时间不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被再卖第三人,第三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起诉要求前者腾房。9月20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刘华归还并腾出占用原告刘文所有的位于泰和县城某大道105号1、2层房屋,并赔偿原告刘文因占用该房屋的租金损失37417元。

    泰和县城某大道105号1、2层房屋原系案外人林伟所有。后林伟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案外人曾广。同年,曾广又将上述房屋转卖给了案外人曾云。之后曾广与曾云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因曾云向曾广借款120万元,该款是由曾广向泰和县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2011年1月22日到期,如曾云在到期之前未能归还借款,愿将现由曾广处购买的泰和县城大道105号两层店面返回曾广,作价120万元整,以偿还曾广借款;如曾云在借款到期之前归还曾广80万元欠款,则此协议作废。

    2010年4月,被告刘华因在电视上看到曾云登的售房广告,便与曾云联系,经双方协商,曾云以121万元的价格将原、被告争议房屋卖给了被告刘华,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产仍登记在林伟名下。

    2011年1月22日,曾广在泰和县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到期,曾云未按照其与曾广签订的合同归还曾广借款,曾广即认为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泰和县城某大道105号房产两层店面即应抵偿给曾广。2011年9月1日,曾广又与原告刘文签订了一份“店面转让协议书”,曾广又将泰和县城某大道105号店面以1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原告刘文,并为原告刘文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在原告刘文准备接管诉争房屋时,其发现诉争房屋被被告刘华占用,原告要求被告刘华腾出房屋,但刘华认为该房屋系其合法购买,不同意腾出。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他人财物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刘文经与案外人曾广自愿协商,依法从曾广处购买泰和县城某大道105号1、2层房屋,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进行了房地产登记备案,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原告刘文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刘华虽然也是通过自愿协商、支付对价,从曾云处购买了争议房产,但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备案等手续,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所取得的只是对曾云的债权请求权,并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现被告刘华占用争议房屋,原告要求其腾出,并交付原告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刘华在未依法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况下,占有、使用争议房屋,应当向房屋所有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租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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