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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老小为房成仇人 法官调解巧化心结
发布时间:2012-09-24 10:24:06


     本网讯(通讯员 黄子恒)   2012年9月19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成功地化解一起一家老小之间因为房屋买卖而引起的纠纷案件,避免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亲情关系的恶化,维护了三口之家的幸福与和睦。

    吴父与蒋母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了吴儿,可谓是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上世纪90年代,吴父与蒋母共同出资购买了宅基地,然而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蒋母在未征得吴父的同意下将宅基地登记于吴儿的名下。在宅基地上建房后,蒋母在办理房产证时依旧擅自将房屋的产权登记于吴儿名下。2012年7月被告蒋母与被告吴儿与第三人以70余万元的价格达成了房屋转让协议。吴父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蒋母与吴儿终止擅自转让房屋的行为并退还购房款均未果,遂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蒋母与吴儿。

    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了解到房产问题只是这个三口之家引起纠纷的表面现象,原告吴父提起诉讼的根本原因是被告蒋母与被告吴儿在较长时期内分开生活,原告吴父搬回老房子居住并外出打工,而二被告亦外出工作。与此同时,被告蒋母作为妻子、被告吴儿作为儿子对于作为丈夫与父亲的原告吴父也疏于照顾,最终导致家庭关系的冷淡与紧张,给原告吴父带来了感情与心理上的消极影响。然而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土地的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土地使用证及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被告吴儿出卖房屋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解决案件矛盾的根源还在于让两被告从拾亲情,让原告感受到亲人的关心。

    案件主办法官们了解以上情况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从家庭关系的大环境出发,结合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正当性,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在家庭生活当中,夫妻之间与父母子女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系、互相照顾,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最终法官通过解释与说服被告吴儿同意为原告吴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并支付6.5万元购房款的方式使得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不仅增进了原、被告一家三口之间的夫妻与子女感情,也维护了原、被告双方家庭关系,被告亦能够自由行使处分其财产权利,最终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 “三赢”。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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