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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公司擅自变更房屋设计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24 11:49:47


     本网讯(通讯员 贺王文君)   2012年9月24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1、被告某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前将吉州区莱茵河畔住宅小区第9栋3单元502室商品房的钥匙交付给原告余某,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的房屋产权证;2、被告某公司不得向原告余某收取变更设计增加的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2007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吉州区莱茵河畔住宅小区第9栋3单元502室商品房一套,该房建筑面积144.5平方米,单价1207∕平方米,房价总计174412元。交房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付清了购房款。之后,被告以房屋变更了设计为由要求原告支付加价款25351元,原告不同意支付该款,遂起诉至该院。

    法院法官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严格履行,被告擅自变更设计,要求原告支付变更设计增加的相关费用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经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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