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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明知赃物低价购买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10 10:46:28
本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明知是赃物,仍贪图便宜低价予以购买,结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4月21日凌晨左右,庞某(另案处理)窜到钦南区那彭镇粮所生活区后面盗窃了申某饲养的两头小猪,4月24日凌晨左右,窜到那彭镇东头街36号对面盗窃了黄某饲养的三头小猪,作案后庞某将盗窃的小猪卖给被告人梁某。被告人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550元购买被盗五头小猪。经鉴定:涉案小猪价值人民币259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在法定刑内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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