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贪心男子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代销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09 09:35:50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日前,重庆垫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刑事案件。

    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黄某明知TDR59Z-5新日牌二轮电动摩托车是王某 (未满十六周岁)与陈某(已判决)盗窃所得, 却以人民币300元收购,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48元。此后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又先后五次以超低的价格收购王某盗得的机动摩托车7辆。2011年12月30日,陈某因涉嫌盗窃羊子被公安机关抓获,供出其盗窃的羊子已卖给被告人黄某,当日民警将被告人黄某带到公安机关协查,黄某遂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他已卖陈某所盗羊子的事实,并供述其多次收购王某所盗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后经查证其收购、代为销售犯罪赃物属实。另被告人黄某因犯介绍卖淫罪,2002年6月19日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黄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讯问中,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购赃、代为销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减轻处罚。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黄某已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分别向被害人董某、彭某、郭某、王某、李某退赔,并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