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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明知是抢来项链仍购买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1 15:09:59
本网讯(通讯员 甘克岁)
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廖某某系该县那桃乡人,女,汉族,小学文化,现年23岁。2012年8月5日晚9时许,黄甫(已判刑)在该县文化街将被害人李某載在脖子上的一条价值2700元的金项链抢走,尔后拿到那桃街上以300元卖给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在跟黄甫了解并知道该项链是其抢夺所得的赃物后,因贪便宜仍予以购买。案后,项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抢夺所得的赃物仍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所买的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退还失主,且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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