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罗继东)
收取转让费却不履行卖地过户义务,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作出判决,限被告陈启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2012)高国用第1308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陈藕生,上述土地转让过户的费用由被告陈启明承担。
2012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座落于高安市相城镇原兽医站,面积为2453.35平方米的高国用(2012)第1308号土地的使用权,以2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并约定土地使用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按协议付清了转让费2000000元后,被告却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土地使用权过户义务,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转让协议,将土地过户给原告。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未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原告,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主张,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