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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提供场所容留卖淫获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13-02-01 09:37:00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31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罗晓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罗晓英(女,1958年出生)明知戴某某、林某某为卖淫人员,仍提供其在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经营的按摩店及其租赁的民房,给戴某某、林某某二人与熊虎兵、万仁青进行性交易。当晚,南昌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被告人罗晓英提供的场所实施性交易的该四人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晓英明知他人从事卖淫行为,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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