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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容留卖淫抽提成 罪责难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25 11:40:52


     本网讯(廖长春)   2013年1月10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黄光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2010年底,被告人黄光美在泰宁经营发廊店。期间,被告人黄光美为卖淫女文书燕、樊晓群、沈玲珑提供该发廊店楼下的地下室作为卖淫场所,同时,还为卖淫女免费提供吃、住。被告人黄光美则从卖淫女卖淫收入中抽成。2011 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其发廊店内抓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文书燕、樊晓群、沈玲珑。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黄光美主动到公安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光美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光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减轻处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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