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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引发诉讼 法官释明指出路
发布时间:2012-10-15 10:05:55


     本网讯(通讯员 陈为)   近日,安徽宣城中院审理一起因一房二卖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经法官释明,上诉人文某撤回上诉。

    2008年,文某与田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田某所有的一幢房屋,约定签订合同时文某支付购房定金5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付35000元用于田某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待田某原产权证办好后,双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田某将该处房屋交付文某,文某搬入诉争房屋内居住,并先后给付田某购房定金及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5000.00元,后因田某拖延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文某也未支付购房余欠款。2010年9月,田某将诉争房屋出售给王某夫妇。2010年10月,王某夫妇取得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2011年3月30日,王某夫妇要求文某搬离诉争房屋,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文某立即搬离诉争房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文某虽与房主田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占有使用房屋,但文某仅支付购房款45000元,合同义务尚未完全履行,且未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其对诉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而王某夫妇善意受让诉争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其房屋权属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现要求文某腾让诉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判决文某腾让房屋交付田某夫妇。判决后,文某不服提起上诉。

    经过阅卷,主审法官积极与文某电话沟通,向其释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应当进行依法登记,登记后始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此案文某对诉争房屋并不享有物权,其应向田某主张违约责任,二审审理并无实际意义。文某经考虑后同意撤诉,并向田某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寄语:二手房买卖中,出卖人很可能在利益驱动下做出不遵守承诺的行为,“一房二卖”案件屡见不鲜。在此提醒购房者,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应及时更名过户,防止原所有权人一房二卖,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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