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秀萍)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陈巴尔虎旗某热力公司诉被告郭某、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经查明,被告郭某所有的位于陈旗某小区的某门市,在原告某热力公司的供热范围内。2007年4月20日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被告郭某将该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使用,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因房屋发生的取暖费由王某负责”。被告王某未如约向原告某热力公司缴纳热力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给付承租期间的热费8 725.05元及滞纳金4 105.04元,并要求被告郭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郭某认为该费用应由被告王某承担。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巴尔虎旗某热力公司与被告郭某之间供用热力合同成立,原告作为供用热力合同中的供用热力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供热,用热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交付热费。被告郭某将用热房屋出租给被告王某使用,王某作为用热受益人,应当及时向原告缴付供热费用,但其逾期未给付该费用,原告某热力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热力费及滞纳金。被告郭某对被告王某欠缴的热力费及滞纳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其给付数额范围内,对被告王某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