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江萍)
房产证是房子权属的凭据,一男子卖房不交证被起诉。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一审判决,由被告李某退还原告赵某购房款28万元。
原、被告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巴马县寿乡大道的楼房卖给原告,价款为53万元,协议签订时原告付款25万元,余下房款28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必须提供有关房屋转户的各种证件给原告办理转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天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23万元,次月,原告另付款5万元,均有被告收条为据。因被告的房产证仍在银行抵押贷款,故未能依约向原告提供房产证,在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未果后,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返还购房款28万元。
巴马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协议成立后,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提供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然而,被告却因其房产证还在某银行抵押贷款而未能依约向原告提供,致使《房屋转让合同》无法履行。至今因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房产证,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未能及时退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回购房款28万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