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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超过一年时效为由拒付伤残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2-11-07 09:42:47
本网讯(通讯员 朱敏)
11月1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余传军赔付原告章之金损失共计4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余传军于2011年1月份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将原告章之金刮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因赔偿数额意见不一,交警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2012年8月份,因双方分歧比较大,交警部门出具了终结调解书,建议双方诉讼解决纠纷。章之金遂将被告余传军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余传军辩称原告章之金发生交通事故是在2011年1月份,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一年的时效规定,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章之金则认为虽然交通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一年,但自己一直在交警部门调解,时效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被告理应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终结书可以看出,原告章之金和被告余传军一直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自交通事故发生后时效处于中断,因此原告的诉讼时效并未超出法律的规定,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相关证据及实际损失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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