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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男子帮表姐讨债 岂料构成非法拘禁
发布时间:2013-11-04 11:04:24


    本网讯(饶心雨)  铅山男子叶长本想帮表姐讨要债款,不曾想债未要成,反将自己送上了审判台,赔钱又领刑后方知后悔。被告人叶长一审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5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叶长与章荣君、李辉龙驾驶赣EU5200红色小汽车在铅山县河口镇廉租房附近的红绿灯处,看见曾与其姐陈红玉有债务纠纷的被害人童爱荣,为了让被害人清偿其姐的债务,便跟随被害人至其家楼下,强行将被害人拉上车带至永平铁路桥。途中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被告人打了被害人两巴掌。到了永平铁路桥后,被告人用电话通知其姐赶到永平铁路桥,陈红玉到后向被害人索债并将其身上1700元钱拿走,剩余的钱由被害人出具借条。之后,被告人将被害人送到永平汽车站乘车回家。

  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叶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18日,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叶长与被害人童爱荣就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长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每个人都有人身自由权,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的理由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因一时的冲动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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