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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后大发酒疯咬伤劝架人获刑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13 10:55:14


    本网讯(向星州)  凌云县男子张大才喝酒醉后不回家好好休息,反而大发酒疯,无理取闹,并将前来劝架的人咬伤。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以张大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张大才与被害人张大中系堂兄弟关系。2013年3月12日晚上6时,被害人张大中请朋友吃饭,同时也叫上被告人张大才一同喝酒。至当晚10时许,大家都有些醉意并决定散席,此时的被告人张大才已经喝醉了,被害人张大中和几位朋友欲用车护送酒醉的张大才回家休息,但张大才说没有喝够,拒绝回家。于是趁机发起了酒疯,对被害人张大中的朋友大吵大闹,还抓住一人的衣角想打架。见状后,被害人张大中当即过来劝阻,可张大才老是不放手,并趁张大中不注意咬了张大中右耳朵一口。后经在场人电话报警,被告人张大才被派出所民警带走,被害人张大中也被送到医院医治。案发后,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大中的伤势为轻伤。

   另查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法院庭前调解,被告人张大才自愿赔偿给张大中医药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 元。被害人张大中当庭表示对被告人张大才的行为给予谅解,并书面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张大才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大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大才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且被告人张大才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并在法院调解下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张大中的医药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上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据此,凌云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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