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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接同伙盗窃财物被判刑1年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5-13 11:00:39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简辉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3年9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钟某(在逃)驾驶被告人简辉平所有的比亚迪轿车,载着简辉平等人一同窜至江西省铜鼓县境内实施盗窃。当途径江西省铜鼓县某搅拌站时,钟某等三人携带编织袋下车,由简辉平将车驶停在一邮政所附近等待。期间,钟某等三人进入搅拌站内盗窃了一台西门子控制主机、两台液晶显示器,同时采取破坏手段,将铝芯从搅拌站内一巨力牌电力变压器中取出盗走,并导致该变压器毁坏,无法使用。约四十分钟后,简辉平接到钟某的电话又将车开至搅拌站,会同其他三人将所盗物品装至轿车后备箱,后四人驾车返回。经鉴定,西门子控制主机价值6100元,两台飞利浦液晶显示器价值1214元,巨力牌电力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9500元。

    2013年11月5日,简辉平在一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3年12月31日,在简辉平住处依法扣押的西门子电脑主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曾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简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控制主机1台、显示器1台,价值7314元,数额较大;同时在盗窃变压器铝芯的过程中,采取破坏性手段毁坏变压器,价值3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简辉平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简辉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相应减少刑罚量。简辉平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判处被告人简辉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简辉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简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控制主机1台、显示器1台,价值7314元,数额较大;同时在盗窃变压器铝芯的过程中,采取破坏性手段毁坏变压器,价值3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简辉平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简辉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简辉平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简辉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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