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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偷来的电动车遭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15 15:00: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传林)   所谓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废品回收这个行当也不例外,只要是勤恳劳动,遵纪守法都会发家致富,奔上小康之路。然而有些人心存侥幸,过于逐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一些来源不明的物品,自以为所收购的赃物只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自身不会构成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不但不会带来什么好处,反而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2011年10月31日凌晨0时30分许,白小石和妻子梁小娜正在河南郑州市惠济区其收购废品的租住处休息,这时一个身高一米七五,长头发的消瘦男子推着一辆没有上锁的崭新黑色电动车匆匆走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后,男子很快把电动车推进小院,两人也没多说,只是一番讨价还价,年轻男子便拿着白小石给他的150块钱匆匆离开。就在白小石把电动车藏好后刚刚躺下,又是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可是这次来的不是卖电动车的小伙子,而是人民警察。

    原来,当晚在惠济区兴隆铺吃饭的受害人万成见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了,四处寻找时见一个男子推着他的电动车拐进了一个胡同,就急忙报了案。

    被带到公安局后,经询问才知道,白小石和那个男子连对方的名字都不知道,只是白小石贪图便宜,收购过男子推过来的没有发票,没有钥匙的电动车。据该男子交代,白小石的妻子和儿子也都因贪图便宜分别收购过他偷来的电动车。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白小石一家三口分别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第一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而该男子也因涉嫌盗窃犯罪,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白小石以及其妻子、儿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隐瞒、转移,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白小石等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对其三人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鉴于他们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白小石及其妻子和儿子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该男子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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