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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一男子收购来历不明拖拉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2 11:19: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万清)
8月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熊以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熊以杰,个体,山东省郯城县人。2012年3月上旬,被告人熊以杰接到一自称名叫“葛阳铭”(在逃)的电话得知其要出售一辆二手农用拖拉机。3月4日上午9时,被告人熊以杰和“葛阳铭”联系后,在张东的陪同下赶至江西省进贤县文港镇,在“葛阳铭”未提供任何凭证的的情况下,被告人熊以杰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不带车斗的奔野484大型四轮农用拖拉机。经价格鉴定,涉案轮式拖拉机(不含车斗)价值为人民币439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以杰对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熊以杰认罪态度较好,且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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