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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低价收购赃物摩托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8 10:04:17
本网讯(通讯员 蒋攀)
为图便宜,收购盗窃的摩托车,犯事者为其行为付出代价。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程中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16日晚23时许,石荣庆(已判刑)、石魁(另案处理)在柘港集镇“欣欣网吧”门口,盗得九虞村委会李勇华的一辆黑色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第二天石魁打电话联系周赵清(已判刑),并要周赵清帮忙将此摩托车卖掉。第二天晚上10时许,石魁、石荣庆二人将所偷摩托车骑到周赵清服装店门口后,周赵清在明知此摩托车是二人偷来的情况下,又联系对面开美容店的被告人程中生来销赃,经双方讨价还价后,程中生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以1600元成交,但实际程中生只付了1500元。经鄱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5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中生明知他人出售的摩托车无正规购车手续,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程中生自侦阶段至庭审阶段均能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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