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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一金店女老板收购赃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5 10:58:45


     本网讯(通讯员 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修长敏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修长敏先后四次收购了刘海平等人盗窃来的金银首饰,修长敏在多次收购时,均未核实金银首饰的来源,也未登记相关人员的信息,应当知道其收购的刘海平等人的金银首饰系犯罪所得,其四次收购的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21000元。

    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修长敏明知自己收购的金银首饰为犯罪所得而先后四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修长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收购的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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