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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馆因地面湿滑致人摔成骨折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07 10:25:54


     本网讯(通讯员 赖洋)   同好友到餐馆用餐,未料餐馆路面太过湿滑,导致不慎摔成骨折。2012年9月6日,江西宜黄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2012年4月5日,家住宜黄县的林某约了几个好友到县城叶某经营的餐馆用餐,酒足饭饱后,大伙散席,不料林某走到餐馆大厅时,因天气潮湿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致其右手手臂骨折。林某因赔偿问题与餐馆经营者叶某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6月,林某以侵犯身体健康权为由,将叶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场所或参与活动的任何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验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损害事件发生在被告叶某经营的餐馆,叶某作为餐馆的经营者,应对餐馆的整体安全负有监管义务,事发那天,餐馆并没有在地板滑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由于对餐馆内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该起事件存在一定的过错。林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己也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对于事件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经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叶某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提醒警示之义务,对于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承担55%的赔偿责任,而林某也未尽到一定注意安全义务,负事故次要责任,自行承担45%的损失。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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