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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明知黄金首饰为赃物仍收购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2 14:14:38


     本网讯(通讯员 徐露)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徐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下午,饶埠镇的徐新(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伙同他人抢劫了鄱阳县冯记珠宝店,2011年1月15日上午,徐新携带其抢来的部分黄金首饰到被告人徐立华的店里销账,徐立华在明知徐新的黄金首饰来源不明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250元/克的价格花70000多元收购了300克。经鉴定,徐立华收购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92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立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徐立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赔了所得的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交纳了罚金20000元,本院予以认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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