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邓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判处被告人江分林、熊汉斌、涂飞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4月9日10时,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江分林、熊汉斌与夏冬裕、罗一龙(二人在逃)乘坐由被告人涂飞驾驶的白色广汽吉奥面包车,窜至丰城市小港镇梅岗村五坊组收购赃车。在村内,被告人江分林、熊汉斌与夏冬裕、罗一龙从蒋美红(在逃)手中分别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购买盗窃来的蓝色铃木摩托车、红色豪爵摩托车各一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紫色立马电动车一辆。随后,夏冬裕与罗一龙各驾驶一辆摩托车离开,被告人江分林、熊汉斌、涂飞三人将电动车搬上面包车准备运走时,被村民抓获并报警。经价格鉴定,涉案的蓝色铃木摩托车辆、红色豪爵摩托车、紫色立马电动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760元、4760元、1200元,共计人民币107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分林、熊汉斌、涂飞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物品而共同予以收购、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亦较好,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