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顺柏)
9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丁新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丁新斌,江西省丰城市人。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9月6日刑满释放。丰城市曲江镇老岸村村民许国华于2011年底从丰城市梅林镇的二手摩托车行购得一辆二手新鸽牌正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赣C26AA90),该车于2012年2月失窃。同年5月下旬,被告人丁新斌在丰城市赣江堤垱河洲段,以1200元价格从一男子手中购得此车。同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丁新斌驾驶该摩托车窜至丰城市工业园江西华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盗得C型钢24块(价值753元),在返回住地时,被公安巡逻民警抓获。经价格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3360元。案发后,赃物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已缴还失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新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丁新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新斌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