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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贪便宜购买赃车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2-09-28 14:42:28
本网讯(通讯员 韦柳娜 莫芬)
广西南丹一农民为贪便宜,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车辆而购买,破案后不仅赃车被退还,还要领刑受罚,真是得不偿失。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郁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2012年4月28日1时许,姬某、莫某驾驶柳微车到南丹县城关镇城区伺机盗窃摩托车,后在民行北路四巷10号门口处,将张某停放的一辆桂M303W3红色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盗走。后姬某联系被告人郁某到南丹县六寨中学路口,郁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4 500元跟姬某购买得该摩托车。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已退还失主张某。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3 178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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