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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幸丧命车轮下 父母痛失爱子索赔58万
发布时间:2012-10-18 16:37:14
本网讯(通讯员 黄荣恒 黎春艳)
在2011年秋季开学的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某个实验中学的高一教室里,同学们再也难觅同班同学高某的身影。此刻,他们或许还不知道,他们的同学高某因为在暑假期间遭受车祸已经不幸丧命。而高某的父母在痛失爱子之余,正在思量着如何向交通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法院——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起诉,向有关的侵权人索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58万元。
2012年5月31日,覃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从江苏省远道而来立案的高某的父母:高某某及鹿某某,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原告高某某、鹿某某的起诉材料进行了审查后,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2012年7月中旬,该案在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高某某、鹿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百色市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双方各持己见、唇枪舌战,就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及适用的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诉辨。主办法官在综合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基于原被告双方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赔偿损失,余下部分再由原被告双方依据事故责任分担无分歧,争议焦点清晰地被整理出来: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究竟是按照事故发生所在地广西的标准计算,还是依据受害人高某生前经常居住地江苏的标准计算?因为广西与江苏两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较大的差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相差甚远。原告方认为应该依据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方保险公司则主张依照广西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而被告方物流公司就该项争议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4日1时20分,被告罗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宁往玉林方向行驶至G80广昆高速公路(南梧段)432KM+300M(贵港服务区),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碾压到躺在苏CL087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树荫下休息的高某致其重伤,同日6时经医院抢救后高某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6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罗某、受害人高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原告高某某不服该认定而申请复核,复核维持该认定。主办法官综合全案证据,查明原告虽然是农村居民户口,但自2007年起就开始在城镇居住生活,并从事运输行业,有租房协议、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受害人高某虽然是农村居民户口,但他自2007年便随从父母到徐州贾汪区读书生活,有其就读中学的证明及学生登记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主张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2年度)》计算各项赔偿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覃塘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了由保险公司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某某、鹿某某118441.89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高某某、鹿某某经济损失315049.84元的判决。两项共计433491.73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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