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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取电费不上交 一时贪念换来一年刑
发布时间:2013-11-04 14:58:48


    本网讯(谢国淑)  一供电所外线管点员因一时贪念,私自挪用收取的6万余元电费用于家庭开支,超过三个月未上缴单位,最终自吞恶果。近日,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继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继辉在任资源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中峰供电所外线管点员期间,负责中峰乡安门前、大源王家、潘家、江落山、唐家山、下牛塘、中牛塘、下安岭、上安岭、分水界、李家村1号、李家村2号、小屋、向家14个台区的农村变台用户抄表、收取电费、线路维护等工作,于2012年1月至7月收取用户电费后,私自挪用61818.89元用于家庭开支,未上缴公司。案发后,被告人李继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了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继辉身为国有的资源县水利电业公司的管点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被告人李继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归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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