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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妇女当“老鸨”容留妇女卖淫牟利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5-06-11 10:48:33


    本网讯(唐海奎)  俗话说,赚钱要走正道,莫要被金钱闪了腰。四川省营山县某中年妇女,一心想赚大钱,为了达到目的,竟然当起老鸨,容留妇女卖淫,尔后从中抽头谋利。2015年6月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中年妇女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张五妹今年45岁,家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只有小学文化,无正当职业。近年来,她发现不少关系较好的姐妹赚了钱,心中既感失落,又非常羡慕,也想找门路发财。经过一番思量,她在营山县城南镇开了一间按摩店,自己当起了老板,招揽殷某某、王某某、张某某3名妇女到店里为男顾客提供“特殊服务”。为不被警方查获,她亲自负责揽客、谈价、望风,并为殷某某等人提供食宿。每做完一笔“生意”,张五妹便从殷某某等人那里抽取嫖资30元。2015年3月11日晚23时许,张五妹容留张某某与嫖客薛某在性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民警从现场搜出避孕套17个,在张五妹处起获赃款人民币90元。次日,张五妹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

    2015年4月22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五妹犯容留卖淫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张五妹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悔恨不已,称出去后再也不会干这种事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五妹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按摩店内容留三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五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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