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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不景气竟容留越南人卖淫 饭店老板被判刑
作者:陈闯 赵慧清   发布时间:2009-11-25 16:01:07


    11月23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越南人卖淫案件。被告人冯爱明犯容留卖淫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冯爱明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5年12月刑满释放。

   2008年10月22日,被告人冯爱明开始承包天等县天等镇丽川村营坡屯“独秀峰”山脚下一山洞改装的“丽川山庄”进行饮食服务业。由于营业不景气,被告人冯爱明为了吸引顾客,从2009年4月份开始,招收越南人黎文勇(另案处理)带来的黄玉云、范氏春等八名妇女在其经营的“丽川山庄”进行卖淫活动。在此期间,黎文勇负责管理妇女卖淫所得的嫖资,被告人冯爱明则从卖淫妇女每接一个嫖客中收取15元的抽头,至6月1日被抓获时,被告人冯爱明共收取抽头渔利一千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爱明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爱明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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