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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诱骗5少女异地卖淫被判5年
作者:吕志豪 吴章科    发布时间:2010-01-13 15:10:45


    河南省固始县一名少年为解决和哥们“共事”的吃喝花销,以外出游玩、谈恋爱等方式诱骗5名少女去温州卖淫,以挣取“介绍费”。1月13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固始县三河尖乡汤岗村人。

    被告人辍学后常和毛翔(已判刑)等少年在一起吃喝玩乐。二人得知本乡农民黄守田(已判刑)的儿子黄玉刚、未婚儿媳徐爱微(均在逃)在温州开发廊,为赚钱供消费,二人预谋找女孩子去温州坐台,以赚取“介绍费”。

    2008年5月27日、6月9日和7月初,时年17岁的被告人伙同凌亚东、司士松(二人均已判刑)、毛翔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或毛翔以网上交友、外出游玩为名,将少女马某、贾某、吴某、盛某、王某骗至温州,尔后由黄守田负责交给黄玉刚、徐爱微,强迫被害人卖淫。被告人共得到“介绍费”450元。

    2009年8月26日,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盛泽中队在对一辆开往嘉兴的客车旅客进行盘查时,发现在车内乘坐的被告人系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网上在逃犯,遂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诱骗手段,先后三次组织五名妇女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共同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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