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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判缓刑不悔改 再收赃物终入狱
发布时间:2012-01-06 09:05: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猛)
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阳朔县人秦某仍然不知悔改,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手机,仍然进行收购。2012年1月4日,秦某最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罪所判缓刑撤销,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15日,容某、梁某(均已判刑)伙同“宝子”(在逃)窜至阳朔县城“碧莲江景酒店”路段,盗走失主刘某放在自行车后框内的一个背包,背包内有价值人民币2860年元的一部诺基亚牌N86手机。同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明知该手机是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容春收购。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秦某主动赔偿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赔偿失主经济损失和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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