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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提供作案工具 收赃者成为盗窃共犯
发布时间:2012-02-01 10:25: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艳萍)   江西省丰城市一收废品的男子为收购赃物,提供三轮摩托车、蛇皮袋等作案工具给他人,被以盗窃共犯判刑。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吴某某、曾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3年3个月、3年,缓刑3年。

    法院查明,2011年4月、5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等四人多次结伙至本市总部经济基地和工业园区实施盗窃,因之前结识收购废品的被告人曾某,双方约定由吴某某、吴某等四人使用曾某的三轮摩托车、蛇皮袋等实施盗窃,盗窃所得赃物卖给曾某,期间曾某多次请吴某等人吃饭。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盗窃4次,赃物价值人民币14307元;被告人吴某参与盗窃3次,赃物价值人民币12237元;被告人曾某明为收购赃物,实为为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提供作案工具,属共同盗窃犯罪,赃物价值人民币1223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曾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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