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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车仍购买 男青年贪图小利被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2-02-03 15:47: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忠乐 韦焜)
广西宜州市德胜镇某村青年男子孟某明知是赃车,因贪图便宜仍然购买。1月31日,其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宜州市法院判处罚金4500元。
2011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从自家出来逛街,路过一外号叫“建”(另案处理)的男子家时,看见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建”的家中,被告人了解情况后,在明知该车是偷来的情况下,仍与“建”讨价还价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回家使用。第二天中午,当孟某驾驶该车到镇上玩耍,恰好被巡逻民警盘查,民警叫其出示该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时,其心里发慌便加大油门欲逃跑,后被民警拦下,其才供述购买该赃车的犯罪事实。 民警通过公安网报案系统查知,该车是德胜镇地罗村羊五屯黄某于2011年6月28日停放在金城江区民族医院门口被人盗走的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明知车辆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上缴摩托车给被害人,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罚金45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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