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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未经丈夫同意卖房后拒绝过户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13 09:17:41
本网讯(通讯员 邓成江)
妻子把夫妻共有的房屋卖了,丈夫称不知情,不同意妻子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夫妻俩拒不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方;买方在接收房屋后便对其进行装修,入住使用也超过2年,由于办不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购买并使用两年多的房子仍不是“自己的”。
王敏与李刚系夫妻。2010年1月26日,王敏与第三人孙良达成口头协议,将其夫李刚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房屋以21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孙良。当天,王敏收到孙良支付的房款20万元后出具了收据,并约定剩余1万元待房屋过户手续完善之后付清。随后王敏便向孙良交付了房屋,孙良装修后使用至今,经多次请求,王敏与李刚夫妻拒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孙良一纸诉状将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 被告李刚辩称,买卖房屋的行为是妻子王敏与原告协商处理的,在妻子收到房款大概2个月后才知道此事,并不认可妻子私自将房屋出售给孙良的行为;由于工作太忙没有找孙良要求退房并要回房屋钥匙,且对孙良多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均予以拒绝。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王敏与孙良订立口头合同时,王敏向孙良出示了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因其与李刚系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结合普通群众认知的交易习惯,应推定在订立合同时,孙良有理由相信王敏有代李刚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李刚在知晓其妻将争讼房屋出售并交付孙良使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未找孙良退还房屋,应推定为认可其妻代为出售房屋的行为。故判决被告夫妻将争讼房屋过户登记于原告孙良名下。(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以案释法: 夫或妻一方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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